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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正式施行

2017-01-18 15:23:03

经过几月不断的完善,从2009年12月1日起,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道路货物运输是城市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示要优先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集装箱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场站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条例》规定,北京市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方式,并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并逐步实施。

对于一直备受关注的用于城市配送的货运车辆标准问题,《条例》指出,应当公布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 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条例》还规定,货运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和危险货物。

针对市内货运车辆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条例》规定,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 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 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条例》指出,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 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 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 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