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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物流托运注意事项

2017-01-18 15:21:59

1、托运
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必须写货物托运书,作为填开货运单的依据。货运托运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出发站、到达站:填写出发地和到达地的全称。
(2)收货人、托运人的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全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保密单位应写邮政信箱号码或单位代号。
(3)备注:托运人填写货物性质。
(4)预付、到付:托运人选择货物运费的支付方式。
(5)航班/日期:填写预订航班的日期及航班号。
(6)运输声明价值和运输保险价值:托运人按货物实际情况填写,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申报货物实际价值。
(7)件数:填写实际的件数及包装种类。
(8)货物品名及包装:填写货物的具体品名而非表示货物类别的笼统名称。
(9)储运注意事项及其它:填写货物特性和储运注意事项,如“易碎”、“防潮”等;货物到达后的提取方式;个人托运物品的详细内容和数量等。
除托运书外,托运人交运限制运输的物品时,还需提供相应的运输证明或准运证明。

2、包装:
(1)基本要求: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或保密文件和资料等。带有碎屑、草末等材料作为内衬材料时,外包装须严实密封防止内衬材料散漏,草包、草绳或麻包不得作为货物的包装材料。
(2)几类货物包装要求
 A、液体:容器内留有10%的空隙,容器内附衬垫、吸湿材料。
 B、精密仪器:采用多层次或悬吊包装。
 C、产品:包装牢固、严密确保其中液体不会渗漏。
 D、动物:适合动物特性和符合空运要求的坚固、防逃、防排泄物渗漏的容器、设备。蛇类和凶猛禽兽等动物一定要有坚固的铁笼外加木框包装。

3、重量和尺寸:
(1)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非宽体飞机运载的货物,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根据实际飞机机型确定。
(2)货物毛重以每公斤为单位,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
贵重物品计量单位为0.1公斤。货物计费重量以公斤为单位,轻抛货物按每公斤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量。
 A、轻抛货物是指货物的体积重量大于货物的实际重量的货物。
 B、货物的国际计算:1立方米约等于167KG。
 C、轻抛货物的体积计算公式为:最长乘以最宽乘以最高之积再除以6000 (单位为立方厘米)。

4、费用
(1)费用种类
运费:由货物记费重量乘以相应的运价计得费用,运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声明价值附加费:托运人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实际价值而向托运人收取的费用。
地面运费:地面运输费是指地面运输工具在机场范围外运送货物而收取的费用。 其它费用:不属于货物运费、地面运输费、声明附加费的其它费用项目,包括:印花税、燃油附加等。
(2)保险费
托运人托运货物,可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投保。货物出险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

5、货物的保险:
(1)航空货物运输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2)我司所提供之航空报价表均不含保险费,仅为运输价格。若有特殊要求可根据客户情况特别制定价格或特别进行操作。
(3)客户对货物保险可视情况投保,(特殊协议客户除外)。投保需另加保险费,普货保险最低一票RMB 20 元,普货费率为千分之五。易碎物品费率为千分之八,最低为100元,投保之货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货物本身的价值,超过之费用将被视为无效投保费用。
(4)我司可为客户代办保险,承保公司根据实际投保公司为准。
(5)客户索赔,需提供:
货物的原始发票、发货的原始运单、装箱单、磅码单、到达目的港机场出据的货损或货物丢失清单,现场事故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凭此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6)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A、不可抗力;
 B、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C、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D、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6、收货截止时间:机场起飞航班:最后收货截止时间:预配航班起飞前5小时。

7、送货上门服务:我司全国范围均可送货,送货费用以代理指定价格为准。

8、上门提货服务:我司可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上门提货服务.

9、订仓:凡货物在100KG以上(含100KG)请预先电话进行舱位确认,我公司在接到客户电话后会及时向航空公司进行舱位预定,经过确认后将订仓信息反馈回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