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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带来“隐患”企业投保须警惕

2017-01-18 15:29:43

  “隐瞒”大致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另一种情况是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事实,比如保险标风险增加、被保险人变更等情况。
  案例一:  
  某小型纺织厂于3月12日将自有厂房、设备与存货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为了扩大规模,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前提下,该厂于6月28日租赁了与原厂房相距2公里的位于河边的一闲置库房,并将全部设备与部分原材料运到租赁厂房中进行生产,7月20该地区连降暴雨,致使河水水位上涨,使该厂的设备与纺织原料在水中浸泡7天,损失80万元,后该厂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依法拒赔。  
  案例二:  
  某木器加工厂于12月20日前将自有库房出租给一家烟花爆竹销售商作为临时库房,并签订出租协议。企业认为出租后风险较大,于是在12月24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在保险公司的风险调查问卷中“仓库使用”一栏中填写“自用”,故意隐瞒了出租给烟花销售商做临时库房的重要事实,风险问卷中加盖了木器厂公章。并顺利于12月26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次年1月21日,因周围燃放烟花爆竹引起该厂出租库房中存放的烟花爆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整个工厂损失180万元。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后,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依法拒赔。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投保过程中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或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企业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并交了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时,保险公司是可以依法拒绝赔偿的。  
  另外,我国《保险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也必须要严格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否则出险后也同样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