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610-6001

四通新闻 tone information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价值两万元化妆品遗失 物流公司最高赔偿25元

2017-01-18 15:21:38

昨日会泽县法院对化妆品遗失最高赔偿25元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判定物流公司照价赔偿货主损失23785元。

原来,在会泽县开了一间美容服务部的袁某从网上向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2万多元的化妆品,并委托昆明某物流有限公司将该批化妆品从昆明运到会泽,物流公司接货后向袁某出具了发货单,收货人为袁某。

订了货后,袁某天天在家里喜滋滋地等着、盼着,不想这批化妆品左等也不见、右等也不来。“难道是暂时缺货?”袁某打电话到玫琳凯昆明分公司,公司说货早就发出了,她又打电话给物流公司,几经查询,该物流公司承认袁某订购的这批化妆品在托运途中遗失了!

“既然把我的货丢了,那你就赔钱来!”期望落空让袁某很失望,没想到让她更难受的是物流公司的答复——根据物流发货单条款的规定,公司只赔偿运费的5倍即25元,“这也是物流行业的行规,哪家都一样”!

“我有玫琳凯昆明分公司出具的订货单证实,我订的这批货价值为23785元,你只赔25元算怎么回事?!”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袁某一纸诉状将昆明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流公司照价赔偿。

庭审中,物流公司发货单上的这一格式免责条款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该物流公司坚持:货物在半途丢失是事实,但双方未定货差、货损,只应当赔偿运费的5倍即25元。

会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将订购的化妆品交给物流公司托运,在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出具发货单后,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即成立生效,物流公司有义务将袁某所托运的货物安全完整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袁某无过错的情况下,将托运人的货物遗失,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遗失的该批货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物流公司主张只按运费的5倍即25元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这是物流公司单方在发货单上印制的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物流公司只愿按单方格式条款中运价的5倍赔偿货损,既未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该条款,也未得到袁某的同意,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的责任,该条款无效。同时,物流公司也不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该物流公司赔偿货主袁某损失23785元。